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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海关总署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于6月3日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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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就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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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 号),做好我省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推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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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有效推进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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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细化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高质量高标准实现2025年分阶段发展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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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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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国际化、法治化、制度创新、底线思维理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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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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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指导意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前期已经参与试点的银行,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及时修订本行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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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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